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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山矿泉水”或可注册

2015-07-02 11:19:00 | 中华商标

  将消费群体集中于美容女性和亚健康白领的阿尔山矿泉水在进入市场后,以“活的矿泉水”品牌形象定位中高端营销。然而在进军高端矿泉水市场的同时,阿尔山矿泉水却遭遇商标注册阻碍。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以申请商标“阿尔山矿泉水”构成社会不良影响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后,阿尔山矿泉水生产商内蒙古蓝海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蓝海矿泉水公司)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了关于申请商标的驳回复审决定。

  据了解,申请商标为第10165629号“阿尔山矿泉水”商标,由蓝海矿泉水公司于2011年11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2类果汁、制矿泉水配料等商品上。

  据了解,“阿尔山”是蒙古语的音译,并不特指某个地方,有“热的圣水”的意思,而以“阿尔山”命名的地区很多。

  在驳回复审决定中,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含有“矿泉”一词,其使用在“制矿泉水配料”以外的纯净水等其余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从而误导消费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蓝海矿泉水公司不服商评委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蓝海矿泉水公司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其一直重视自身的品牌发展与推广,至今为止,已在第32类商品上注册多件以“阿尔山”“阿尔山矿泉”为主的商标。申请商标经过该公司长期大量的宣传使用及经营,赢得了广大消费者的信赖。申请商标系蓝海矿泉水公司的系列商标,不仅起到了区分商品的标识性作用,也已成为其企业核心经济价值,与公司形成不可分割的密切联系,若不予核准注册,将会对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对申请商标社会影响的判断,应考虑标识是否会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不良影响,而申请商标“阿尔山矿泉水”本身并不具有社会消极影响。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申请商标“阿尔山矿泉水”并非固定词汇,“阿尔山”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矿泉水”为商品通用名称。“阿尔山”和“矿泉水”二词均无任何贬义,尚难认定将“阿尔山矿泉水”使用于啤酒等商品上,会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据此撤销了关于申请商标的驳回复审决定。(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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