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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凯元解读《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并答记者问

2018-03-02 10:53:38 | 中华商标

  2月28日上午10时,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介绍《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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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陶凯元

  陶凯元大法官就《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情况介绍

  据陶凯元副院长介绍,2月27日,“两办”于2月6日印发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全文发布。

  2017年初,中央深改组确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负责起草《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专门的起草小组,开展广泛深入的调研论证。多次征求中央和地方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反复沟通协商,争取最大共识。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会议讨论修改后,形成报审稿,层报中央深改组会议审议。2017年11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十九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这一重要文件。

  《意见》是“两办”印发的第一个专门面向知识产权审判的里程碑式的纲领性文件,确立了新时代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改革目标和重点措施,夯实了知识产权司法事业的理论、制度和组织基础,为新时代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事业的发展描绘了宏伟蓝图,对于全面加快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进程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第一,《意见》的出台是维护科技创新利益的客观需要。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作为对创新的产权制度安排和激励机制,知识产权制度是创新原动力的基本保障。司法是保护知识产权最有效、最根本、最权威的手段。《意见》将“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作为指导思想的重要内容,将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新热情,推动大众创业和万众创新,不断增强我国经济的创新力和竞争力。

  第二,《意见》的出台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举措。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专利法、著作权法的执法检查报告指出,知识产权维权领域存在“举证难、赔偿低、周期长”等问题。《意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加强顶层设计,以完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为基础,以加强知识产权法院体系建设为重点,以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建设为保障,着力破解影响和制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全局性、体制性、根本性问题,大力提升知识产权司法公信力。

  第三,《意见》的出台是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的必然要求。

  司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发挥主导作用,是司法本质属性和知识产权保护规律的内在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是提升国际影响力的重要方式。《意见》的出台,将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稳定性和导向性,为行业发展提供指引;将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实效性和全面性,切实满足权利人的正当保护需求;将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终局性和权威性,彰显法治精神。

  第四,《意见》的出台是推动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意见》以审判体系现代化、审判能力现代化为两大抓手,积极构建资源优化、科学运行、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体系,努力造就政治坚定、顾全大局、精通法律、熟悉技术并具有国际视野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更好地适应新时代知识产权司法事业的新要求新特点,努力将中国法院打造成当事人信赖的国际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优选地”。

  《意见》包括五个部分,涉及十二项具体措施,是党中央对全面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作出的重大部署。人民法院一定把狠抓落实作为重大的政治责任,聚焦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差距不足,聚焦深化改革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聚焦补齐重大制度短板,真正把功夫下在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上,以钉钉子精神把知识产权审判的各项工作做实做细做好,切实把改革的成效体现在办案质效和司法公信力的提高上,确保党中央的决策部署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周密部署。迅速兴起学习宣传贯彻《意见》的热潮,深入学习、深刻认识、准确把握《意见》的精神实质和重大意义。

  二是增强改革的机遇意识、责任意识、紧迫意识。勇于推进改革,敢于自我革命,把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各方面,推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不断开创新局面。

  三是细化改革方案的责任和要求,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和任务书。把配套政策和保障措施落实到位,使各项改革举措协同推进,确保改有所进,改有所成。

  激励科技创新和促进社会发展,是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重要职责。服务党和国家大局,是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重大使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迈入新时代的伟大历史起点上,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将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履职尽责,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拓展改革广度和深度,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为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世界科技强国谱写新篇章。

  现场部分问答情况

  中央电视台记者:

  您刚才提到司法标准统一的问题,能否请您介绍一下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是如何确保各地法院的裁判尺度统一的?谢谢。

  陶凯元:

  谢谢这位中央电视台记者的提问。这个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司法标准的统一对于整个法治的发展和保障非常重要。我们经常讲,如果同案不同判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会让人民对法律后果没有一个可预期性。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中国的最高审判机关,如何确保司法标准的统一,我们主要是从以下方面做工作。

  首先,我想强调的是法律的价值是什么,它最大的作用就是规则的作用。“规则社会”,就是任何人都必须按规则行事,我们正在向着规则社会迈进。所以,法律的价值就是让人们形成一种规则的意识,什么事情都按规则办。作为法官和法院,作为一个裁判者,就要保证这些规则的统一的执行,使人们对法律后果和法律规则的后果有一个稳定的预期。

  陶凯元:

  其次,人民法院主要通过以下途径保证司法统一:

  第一,通过案件的审理保证裁判统一。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最高审级,主要有几个途径审理案件:一是二审。一审案件如果在高级法院,二审就高了最高法院。二是申诉案件,申请再审案件,二审已经在高院了,但是当事人不服,可以申请再审。三是再审案件,再审的案件就到了最高法院。这三类案件到了最高法院之后通过二审或者上诉案件、再审案件以及申诉案件的审理,可以纠正下级法院的一些裁判不统一的问题,通过案件的审理来规范和监督指导下级法院统一裁判标准。

  第二,及时制定司法解释。一个重大的法律颁布以后,我们都会配套跟进司法释,由于法律的一个特点是具有原则性、普遍性。所以,这个时候最高法院要发挥它的主要功能,就是制定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制度确定以来,最高法院制定了知识产权的司法解释已经达到36件,当然今年我们还有很多司法解释。现在,排在计划单上的司法解释知识产权大概有十余项,每年想推出大概三到四项,稳步推进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制度。这样司法解释制度的出台,为推动知识产权法律的准确、有效实施提供了一个规范,也让下级法院在实操方面有依据,就是怎么样把法律准确运用。

  第三,适时制定司法政策。我们在早些年根据不同的形势发布过很多司法文件,在这里给大家重点介绍两个:一是2016年7月在南京召开了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在这次会议上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提出了新的司法政策,就是我们所说的“十六字方针”。“十六字方针”一是司法主导。二是严格保护,对知识产权要实行严格保护制度。三是分类施策。因为我们知道知识产权有很多种,每一种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不一样的,对哪种知识产权该怎么样进行保护。四是比例协调。知识产权很有意思的现象,冲突与平衡,发生纠纷以后就发生了冲突,在案件审判里我们要做比例协调的平衡,该赔,怎么赔、赔多少,所以这里面有非常多的技术性问题。

  陶凯元:

  去年4月份,我们首次发布了《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2016-2020)》,这是最高法历史上第一次五年规划和《纲要》。《纲要》全面总结和归纳了过去30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成功经验,也系统地提出了未来五年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主要目标和具体举措。应该说它会给整个知识产权审判体系更加的完善和审判能力走向成熟提供很重要的指引。这个《纲要》大家如果有印象的话,在去年发布的时候有的记者也参加过,当时是宋庭长主持和回答记者提问的。

  陶凯元:

  第四,发布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是很有趣的话题,如果大家有兴趣,可以在这个话题讨论。案例制度成立以来截至2017年底,最高法院一共发布了92个指导性案例,其中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占了20个,算了一下大概超过1/5。92个案例里就有20个知识产权的指导案例,可见知识产权指导案例的份量之重,这个比例是很大的,这种指导性案例当然也为下级法院统一裁判标准提供了依据。

  第五,不断加强对知识产权法官的培训和教育力度。我们非常自豪地告诉大家,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有一支非常优秀的专业的法官队伍。我们隔一年就要评选一次全国审判业务专家,获得这个最高审判业务荣誉称号的法官当中,知识产权法官占的比例也是相当高的。我忘了统计具体数字,应该超过10个以上,我们在座的就有知识产权审判业务专家,我们的副庭长就是这方面的业务专家,还有一位李剑同志也是,还有大家非常熟悉的宋鱼水也是审判业务专家。有这样一支队伍的保障也是很重要的。

  我从这五个方面回答您的问题。谢谢。

  新华社记者:

  刚才提到“案例指导是统一裁判标准的重要方式”,《意见》提出要完善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我们知道判例法是英美国家的特色,在中国,案例指导制度又是如何定位的。

  陶凯元:

  谢谢你的问题。这个问题可能有些记者挺困扰,说中国是成文法国家,英美是判例法国家,为什么我们有案例指导制度这样的说法。不论是西方的判例法国家还是中国这样的成文法国家,其实对判例或者是案例的编撰都是非常重视的,因为整个案例或者是判例的汇总、编撰、发布对于司法裁判和法学教育,因为有很多是学法律的,要在学校里学案例,不仅仅学理论。我在大学当过很多年的老师,给学生讲课肯定不能只讲理论的,说第一条是什么第二条是什么;或者第一个原理第二个原理,大家觉得这样是空洞的,我们要通过案例讲学,你讲每一个案例的时候就在想后面的条文是什么。当我成为一个法官的时候,我这个感觉更加深刻,每看到一个案例都会想这个案例后面的条文,它的法律和基础是什么。所以它对司法的裁判、对法学的教育,甚至是国家的立法都具有重要的基础性意义。当然我们的叫法和西方国家不太一样,他们叫判例,我们叫案例,这一字之差表明我们两者是不一样的。判例是约束力,有一个判例以后后面的案子就要跟着它做,不能不一样,但是我们叫案例,而且叫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就是要参照执行,区别在这里。

  从2010年11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正式建立起规范化的案例指导制度。在案例指导制度里最有价值的就是,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从2010年11月开始,一共发布了92个指导性案例。大家感觉并不太多,因为我们都很慎重,每一个案例都要通过审委会讨论,都要反复讨论,确定这个案子是有指导性案例的,我们才能发布,所以到现在发布了92个。这种指导性案例我们要求下级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请大家注意这四个字,但是我们并没有说它具有约束力。大家关注一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他们的判决书经常会引用指导性案例进行说理,本院认为部分会引用指导性案例,这是非常有益的探索,大家可以关注一下。

  在知识产权这一块以外,除了刚才介绍的20个指导案例以外,我们还建立了多样化案例指导制度。如果大家采访过426的新闻发布会,我们在每年426宣传周开始以后都会有一场新闻发布会。在这样的发布会上,每年都会公布知识产权十大案件和五十件典型案例。

  我们主要是把具有共性的法律规则提炼出来,特别是解决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提供参考。此外我还要给大家推荐一个,在2015年4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设立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我们设立了三个基地,在北京重点研究指导性案例,让他们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他们也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大家有兴趣可以专门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采访。谢谢。

  新华社记者:

  我从国际传播对外的角度来看,随着中国现在科技的进步,跟美国和欧洲这些大国科技领域包括知识产权领域的竞争和合作也越来越多、越来越深入。聚焦一下问题,就是中国和美国、欧洲这些先进的大国之间如何进行更好的竞争和合作?怎么样在此基础上更好保护知识产权,也保护他们的知识产权?

  陶凯元:

  我简要回答一下。中国和西方的知识产权制度应该说既有相同性,又有差异性。我们加入了WTO,也加入了相关的公约,其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公约就叫TRIPS协定,对知识产权熟悉的人都知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为“TRIPS”。加入这个协议之后,中国严格按照这个协议进行立法、执法和司法。到现在为止,中国建立了一套符合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和制度,这是从立法层面来讲。基本上我们该有的知识产权各方面的法律都有了。

  同时,在执法和司法领域我们也做了很大努力,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在司法方面,大家是有目共睹的,从我刚才介绍的情况就已经知道了。但我们的制度又不能完全照搬西方,所以我们叫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制度,有它的特色。包括在整个知识产权司法改革里,刚才介绍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实际上我们建立了三个知识产权法院,北上广三家知识产权法院,这是西方国家可没有的。美国也好,其他的国家也好,他们都只有一家国家层面的法院。

  您讲到的科技创新怎么帮助企业的问题,这是很有意思的问题。我在来最高法院之前曾经在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当局长,当了六年。从政府的层面包括商务部在内都在积极的思考,帮助中国企业走出去里面有很多知识产权的问题。比如我们参加展会的时候就遇到很多知识产权的问题,我们一进展会他们就说这个东西侵权,要求撤架或者怎么样。所以,海外知识产权的援助和有关的机制的建立,我认为是重点思考的问题。将来在司法审判里、司法解释里都会给企业提供更多这方面的帮助。我们在制定司法解释的时候,也会听取代表性企业的意见,看看他们有什么重大利益需求和诉求,我们也会吸收他们的意见。希望通过这样的多渠道为科技创新、为企业“走出去”提供知识产权的帮助。

  中阿卫视记者:

  我在法律方面了解很少,所以我提的问题是比较简单的。刚才听到中国特色知识产权的理念,这个理念当中的“中国特色”一般会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在知识产权方面您有没有跟我们分享的国外的比较成功的案例影响到中国?

  陶凯元:

  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制度是和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一脉相承的,是在这么大的背景下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知识产权制度。既然讲中国特色,中国特色的含义是非常丰富的。中国特色法治道路,第一,坚持党的领导毫不动摇,而且现在是非常响亮的回应。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制度肯定要坚持党的领导毫不动摇。

  第二,我们也肯定要借鉴西方的成功经验。知识产权制度本身就是一个外来的概念,到了中国大陆翻译成为知识产权,我们有时候还在探讨这个翻译准不准。因为你看英文的“IP”,在我国台湾地区翻译的是“智慧产权”。所以我们经常讲知识是要保护的吗?知识人类是共同的啊,应该是智慧。所以我们有时候说台湾的翻译是不是更准确一点。知识产权法院应该就是借鉴和吸取西方成功经验然后中国化的一个非常典型的表现。

  国外成功的案例对我们有没有借鉴呢,当然有。但我反过来告诉你,中国的很多知识产权案例反而是被国外充分的尊重和吸纳。其中最有名的一个案例就是我们王闯副庭长担任审判长审理的腾讯和360不正当竞争的案件。这个案件在整个互联网领域的影响力是不言而喻的。这个案子判决以后,美国和欧盟都觉得我们的判决非常有意义。这个案子判决以后,美国和欧盟在相关案子里面都承认和吸取我们的做法,我们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确立要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模式,我们觉得我们有这个能力去做。当然西方成功的案例和经验、做法我们也会充分的尊重和吸取。谢谢。

  法制日报记者:

  从新闻中了解到,美国两大公司苹果和高通将专利的官司打到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这个新闻引发了很多关注,刚才听您提到想打造当事人信赖的国际知识产权争端“优选地”,我们靠什么吸引当事人选择中国的法院打知识产权官司。

  陶凯元:

  “优选地”这个说法不是我们心血来潮,也不是自封的,这是我们“四个自信”的充分表现。在2017年7月7号,有一个网站叫“美国外交学者”网站,有一篇文章叫“中国如何成为全球创新和知识产权的领导者”。它首先对中国知识产权法院的建设情况给予了高度评价,有这么一句话,“由于司法程序快捷,中国现在也被视为知识产权诉讼较为可取的诉讼地”。“优选地”靠什么?我套用一句非常通俗的话来说“打铁还需自身硬”,靠的就是我们高水平的审判质效。我对我们知识产权法官队伍是充满自信的,当然我们还要进一步提高。在《意见》里也提到了“要把加快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要向这个目标迈进,作为改革的主要目标。下一步,要大力提高知识产权审判的质效,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法官队伍的能力和素质。在我们的案件里,收案案件平均在20%左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经高达30%,而且有时候双方当事人都是涉外,他们觉得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可信,而且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法官专业素质很高,所以30%的案件都是涉外,而且很多时候双方当事人都是涉外。这从一个侧面说明境外的当事人权利人比以往更加愿意选择到中国,尤其是到知识产权法院进行诉讼。

  另外,我们在对外交流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刚才讲的第一个基地就是北京。下面,我给大家介绍第二个基地,我们在上海成立了“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交流上海基地”。这个基地从2014年9月份设立,到现在一共和5家国际机构、组织举办了多场高层论坛。第一次跟世界法学家协会,第二次跟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律师协会,第三次是跟欧盟驻华使团,第四次是跟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国办事处。我参加了这四场,他们还有很多场,举办了多场这样的会议,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

  还有一个要跟大家特别强调,我们跟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建立了战略性的合作关系。在2017年5月,我们周强首席大法官访问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部和他们的总干事弗朗西斯·高瑞签订了合作备忘录,建立了双边的战略合作关系,目前这个合作正在纵深推广和加强。所有这些都表明我们有能力、有自信,也有事实来证明中国已经日益为国际知识产权诉讼的“优选地”。

  过去五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亮点

  ——审判质效大幅提升。2013年至2017年,全国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各类案件813564件,审结781257件,在法官数量未明显增加的情况下,审结案件数和结案率大幅上升,再审率和改判发回重审率双双下降,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更加明显。

  ——司法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坚持以尊重知识产权、鼓励创新运用为导向,以实现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为指引,努力构建以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侵权损害司法认定机制,着力破解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赔偿低”问题。加强知识产权领域的诉讼诚信体系建设,适度强化诉讼当事人的真实义务与协力义务,着力破解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难”问题。对严重违反诚信原则,毁损、隐匿和伪造证据等行为,依法给予制裁。在海南旅游卫视诉爱美德公司著作权侵权案中,对当事人的伪证行为处以法定上限100万元的司法罚款。

  ——案件审理效果良好。依法审理涉及无人飞行器技术、交互式电视应用技术等高新技术案件,加强关键核心技术和基础前沿领域技术成果保护;对“老干妈” “LV”等中外商标给予驰名商标保护,制裁恶意抢注、搭车模仿等商标侵权行为,推动品牌经济发展;在奇艺公司诉幻电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等案件中加强著作权保护,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对文化建设的引导和保障作用。迈克尔·乔丹诉商标评审委员会、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广药集团公司诉广东加多宝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腾讯公司与奇虎公司垄断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等案件的成功审理,明确法律标准和行为准则,彰显激励和保护创新的鲜明态度,为行业发展提供有力指引。

  ——加强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体系建设。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4年底设立以来,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敢为人先的勇气,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初步探索出中国特色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道路,充分展示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形象,赢得人民群众和国际社会的积极评价,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重要里程碑。2017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周强院长关于知识产权法院工作情况的报告,充分肯定知识产权法院在提升审判质效、统一裁判尺度、推动司法改革等方面的积极作用。2017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在南京、苏州、武汉、成都、杭州、宁波、合肥、福州、济南、青岛、深圳、天津、郑州、长沙、西安等15个中级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跨区域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进一步推动审判机构专门化、审判人员专职化和审判工作专业化。

  ——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全面铺开。在全国6个高级法院、95个中级法院和104个基层法院试点推行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在全面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1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见》,构建“三级联动、三审合一、三位一体”的集中型立体审判模式,重点解决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侦查、批捕、公诉、审判等环节的协调配合,有效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整体效能,实现知识产权审判模式的重大飞跃。

  ——完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发布《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选任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选任方式、职责权限和管理模式等,构建技术调查官、专家辅助人、专家陪审员、技术鉴定人相互协调的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充分发挥技术调查官对有效查明技术事实、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效的积极作用,不断增强技术事实认定的中立性、客观性和科学性。

  ——案件管辖制度更加合理。明确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调整知识产权法院辖区内基层法院案件管辖布局。积极探索知识产权案件跨区域管辖,适当集中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明确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庭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管辖布局进一步优化。截至2017年底,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专门管辖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垄断和涉及驰名商标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达224个。

  ——司法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备。确立了“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的知识产权基本司法政策,以创新、法治、市场和开放的司法理念引领知识产权审判,确保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法律适用标准统一透明、切实有效。首次发布《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2016-2020)》,总结、归纳、提炼过去30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成功经验,首次系统地、创新性地提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和重点措施,成为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体系趋于完善、审判能力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为知识产权审判事业发展夯实了制度、组织、经验和理论基础,让世界更加了解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中国智慧”和“中国经验”。

  ——司法解释工作进一步加强。根据法律修订的新情况和司法实践的新问题,适时发布《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5件重要司法解释,细化裁判标准,统一司法理念、尺度和规则。

  ——案例指导制度进一步完善。加强案例指导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创新案例指导工作方式,构建以十大案件、50件典型案件、案件年度报告为主体的知识产权案例发布长效机制。以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为依托,以建设全国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理论研究中心、指导案例发现识别中心、指导案例信息智能汇集中心和综合服务中心为目标,按照理论化、规范化、信息化、开放化的要求,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

  ——司法调研工作成果显著。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交流(上海)基地”、“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市场价值研究(广东)基地”、“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障科技创新研究(上海)基地”,并在北京大学等6所高校设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论研究基地,在苏州等9市中级法院设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调研基地,开展知识产权诉讼证据、侵权损害赔偿、自由贸易区内知识产权等专项调研,加强理论与实践的互动,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司法理论水平。积极参与民法典、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种子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编纂修订工作,提出修改意见,努力把知识产权审判的经验智慧转化为法律制度规则,受到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

  ——审判公开不断深化。加强科技法庭建设,大力推进庭审同步录音录像和庭审网络直播,创新庭审公开形式,拓展庭审公开的范围。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王老吉与加多宝红罐包装不正当竞争案全程庭审直播,30多家境内外媒体进行了宣传报道,赢得高度评价。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及时发布全部可以公开的裁判文书,提高了裁判文书的公布范围和效率。定期发布《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年鉴》,及时总结、权威展现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成果、新经验。

  ——加强履职能力建设。按照干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国际化的要求,努力打造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以实际需求为导向,加强与高校、研究机构合作,大力开展知识产权审判业务培训和科学技术知识培训,着力提高法官庭审驾驭能力、法律适用能力和裁判文书写作能力,知识产权专业素养进一步提升,司法能力进一步增强。目前,全国现有知识产权审判庭300余个,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法官约3000人、司法辅助人员约2000人,基本形成了一支信念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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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文章来源:国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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