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资讯 > 行业动态

“名牌”篮球一只仅要30多元 蚌埠查获假冒注册商标案

2016-05-10 12:19:38 | 中华商标

  耐克、阿迪达斯、斯伯丁这样的品牌篮球,只卖30多元一个,你会动心吗?在蚌埠市就有这么两家公司,购买假冒耐克、斯伯丁等品牌篮球商标,贴在自己生产的篮球上,摇身一变成为“名牌”,并通过线上线下的方式,销往广州、厦门、兰州、成都等地。近日,禹会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该起案件。

  4月26日上午9时许,禹会区法院第五法庭内座无虚席,4名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犯罪嫌疑人戴着手铐被带入法庭。原告席上除了公诉人员外,还坐着耐克、斯伯丁的委托代理人。

  33岁的沈某于2010年4月在蚌埠市注册成立一家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公司经营范围为球类、体育用品加工与销售,2015年2月沈某又注册成立另一家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两家公司的厂房分别位于蚌埠市仁和集和燕山乡定庵村内。

  公司成立后,沈某并没有老老实实地生产自主品牌的篮球,而是购买假冒的“斯伯丁”、“NBA”、“耐克、”“阿迪达斯”等品牌的商标,贴在自己生产的篮球上,通过物流运输向广州、厦门、兰州、成都等多地市下线买家销售,涉案金额共计130余万元。

  在沈某的顾客中,就有一个是苏某某,当天也坐在被告席上。苏某某是广东省人,在广州市开了一家体育用品销售店,他是在体育博览会上与沈某联系上的。

  2014年至2015年期间,苏某某明知沈某生产的“斯伯丁”、“耐克”篮球为假冒产品,先后多次从沈某处购买假冒的“斯伯丁”、“耐克”篮球,共计9万余元,并以每个球加价4至5元的价格销售广州本地及周边地市。

  “我知道自己销售的是假冒品牌,也知道触犯了法律,愿意接受处罚,愿意交纳法院判处的罚金,也愿意当庭向耐克、斯伯丁的委托代理人道歉。”庭审中,苏某某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

  为了扩大销售量,沈某不满足于单纯的线下销售。2014年11月至2015年5月,沈某利用淘宝网注册了4家网店。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销售额达70余万元。

  不过沈某说,网上的销售额有“水分”。沈某说,网店一开始,并没有什么销量,即使最低时一个“耐克”、“斯伯丁”篮球只要19.9元,依然没多少顾客。

  为了提高销量,吸引顾客,沈某告知网店工作人员,通过网络花钱找人刷单,制造出很多人购买的假象。“一个店一天刷五六十单。”沈某说,当销售量“提升”后,真实购买的顾客才多了起来。

  被告席上坐着的除了沈某、苏某某以及给沈某“打工”的杜某某,还有一个是来自福建省厦门市的周某某。沈某生产销售的假冒篮球商标标识,有不少就是从周某某处购得。

  周某某说,其聘请工人,仿照真实的斯伯丁、耐克、阿迪达斯的商标标识,用电脑打印出假冒的商标标识,然后再以6毛5分钱一套的价格对外销售。

  自2013年至2015年期间,周某某在明知沈某在无“斯伯丁”、“耐克”、“阿迪达斯”品牌公司生产授权生产、销售的情况下,先后为沈某提供假冒的商标标识及商标印制模板。2015年4月至6月,周某某从沈某处购进6万余元假冒“耐克”篮球对外销售。

  2015年5月12日,蚌埠市公安局联合市相关职能部门,在沈某位于金域名城小区的一处办公场所查扣假冒“斯伯丁”、“NBA”、“耐克”篮球1000只,在位于蚌埠市定庵村生产窝点查扣假冒“耐克”篮球288只,现场查扣货值金额6.4万余元。

  经“斯伯丁”、“NBA”、“耐克”三家品牌公司认定上述查扣的1288只篮球均为假冒产品,三家公司并未授权沈某经营的两家公司生产并销售上述品牌篮球。

  禹会区检察院认为,沈某、杜某某、周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销售金额达20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三人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三人刑事责任。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杜某某、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

  苏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故意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案并未当庭宣判。


(网站声明:本文转载自其他媒体,中华商标品牌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文仅作参考,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作者文章来源:中安在线
0.0629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