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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著作权案件酌定赔偿情况的统计分析——以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系列案件为视角

2015-12-04 09:52:39 | 中华商标

  确定知识产权案件的赔偿数额一直以来都是法官裁判的难题,其中以著作权更为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实际审判中,关于权利人的损失及侵权人的获益证据非常不充分,大多数情况下法官会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在50万元以内酌定一个赔偿数额,但是这个范围非常宽泛,酌定的高或者低都是相对而言,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非常严重。笔者拟以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系列案件为视角①进行统计分析,探寻知识产权案件赔偿数额同案不同判的原因,并针对统一司法尺度提出合理化建议。

  一、2008年至2015年6月北京市各级法院受理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系列案件的相关数据及特点。

  据统计,2008年至2015年6月,北京市各级法院共受理涉及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著作权案件429件②。总体来说,北京市各级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并不均衡,一审案件共计368件占全部案件的85.8%,二审案件60件,再审案件只有1件,有绝大多数案件经过一审即终结。各个法院受理的数量也不均衡,同属于基层法院的朝阳区法院与顺义区法院、大兴区法院相差超过100件。另外,从年份和结案方式来看,2009年、2010年是大规模诉讼期,也是大量判决的时期,此后,可能是由于权属与侵权双方对此类案件有了相对一致的认识,案件数量显著减少,且大部分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少数以判决方式结案。

  

著作权案件图表1

图表1

  

著作权案件图表2

图表2

  

著作权案件图表3

图表3

  既然是考察酌定赔偿情况,则本文中主要关注上述列表中的判决案件,共计150件。从年份来看,从2008年至2015年,除了2011年之外③,单幅图片的赔偿额存在明显的下降趋势,包括合理支出在内的平均赔额从2008年的4310元降至2015年1650元,不包括合理支出的平均赔额从3880元降至1375元,这两个数额最近三年均基本稳定在1500元。

  

著作权案件图表4

图表4

  

著作权案件图表5

图表5④

  

著作权案件图表6

图表6

  图表5反应了不同法院之间就判赔额度存在的不均衡现象。受理案件数量较多的朝阳、海淀、东城、西城区法院,判赔额度相对近似;而受理案件数量较少的法院之间,如丰台、昌平、石景山区法院,判赔额度差距在一倍以上。图表6则反应出三级法院赔偿额的巨大差异,其中基层法院与中级法院之间相对均衡,而北京市高级法院则比中、基层高出一倍以上。同时,各法院在判决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的书写习惯也不同,海淀区法院在判决主文中将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一并判赔,而朝阳区法院等大部分法院则是将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分开列明。单从判决主文可以反映的合理支出赔额来看,北京市高院、朝阳、石景山区法院的支持数额较高。

  另外,从被告方的使用方式来看,不同的使用方式之间的判赔额度也存在明显的差异。判赔额度最高的房地产项目围挡这一使用方式比判赔额度最低的微博使用方式高出两倍以上。而平面媒体,包括宣传册、平面广告的判赔额度普遍高于网络方式的使用。

  

著作权案件图表7

图表7

  二、全国不同地区近几年关于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系列案件的相关数据及特点。

  

著作权案件图表8

图表8

  

著作权案件图表9

图表9

  从上面的图表8中可以看出,全国对于涉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系列案件的判赔额度与北京一样,总体呈下降趋势,在2012年至2014年基本稳定在2500元左右。但是这一平均值比北京市2012年至2014年的平均值(图表4)高出500-1000元。对于单幅图片的判赔额来说,这一差距还是很大的。另外,全国各不同省份之间的差异则更大,从地域来看,位于东南部的福建、广东两省比西部的广西、四川两省均高出一倍以上,但是这种差异与各地的经济发展程度也并不能完全成正比,比如判赔额最高的辽宁省比判赔额最低的上海市高出2.5倍以上,而辽宁省的人均GDP显然比上海市要低许多。从判决主文的书写习惯来说,广东、海南、河南三省是将经济损失与合理支出一并判赔,列表中的其他地区则大部分是分别写明的。但从判决主文单独列明合理支出的部分而言,辽宁省的支持额度也显著高于其他省市。

  下面,笔者将就北京市与广东省进行单独比较。之所以拿这两地来比较,首先是因为这是审理涉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系列案件最多的两个地区;其次,从经济发展水平来说,两地相差不大;再次,从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而言,两地也具有较高的可比性;最后,从知识产权审判的角度来说,两地也都是我国较早成立专业知识产权审判庭的省市,并且均有大量的基层法院作为知识产权案件的一审受理法院。本文中笔者抽取了广东省各基层、中级法院审理的92件涉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系列案件的民事判决书作为样本,与前文中的北京各级法院的判决书所反映出的判赔情况进行对比。而且由于前述判决书主文表述的原因,现仅就两地包含合理支出的总判赔额进行了比较分析。

  

著作权案件图表10

图表10

  

著作权案件图表11

图表11

  上面的图表反映出广东省整体的判赔额明显高于北京市。单从年度来说,广东省比北京市平均赔额高出750-1800元,近两年的平均赔额广东省在2500元左右,而北京市在1500元,对于两个受理大量这类涉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系列案件的省份来说,单幅图片判赔额存在1000元的差距是非常大的。从两地对不同使用方式的判赔情况来看,平面媒体广告、图书、宣传册的判赔额相差较小,但是在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微博和网站侵权中,两地的处理结果存在非常明显的差异,尤其是在网站方面,广东省的判赔额比北京市的判赔额高出1.5倍以上。从前文中对两地经济发展水平、受理案件数量、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知识产权庭建设等方面的对比,均难以解释这种巨大差异存在的合理性。

  三、分析各地法院赔偿数额同案不同判的原因。

  从本文中统计的上述数据来看,影响单幅图片判赔数额的主要因素包括年度、不同地区、不同法院、不同级别、被告方不同的使用方式等,由于本文选取的均是涉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系列案件,其图片本身的独创性、拍摄难度、智力投入等因素就相对统一,对于赔额的影响应该差别不大,故本文中也就不再关注。

  从年份来看,全国各地均表现出年份早的判决数额高,近两年来基本稳定的态势。这可以解释为经过前几年大量的司法实践后,各地法院内部均有了比较统一的做法。但是在不同地区、不同法院以及不同级别之间所存在的差异仍然不容忽视。如果说经济发达地区的判赔额显著高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话,我们还可以解释为经济发达地区的被告可能因侵权的获益比较高,故而法院的判赔额也较高,但统计数据的现实远非如此。除了上海和辽宁这两个特例之外,判赔额较高的福建、广东、河南三地仍然比判赔额较低的四川、广西高出近一倍;这其中河南的经济发展水平在全国来看并非很高,但其判赔额也显著高于北京。就上文中已经单独拿出来对比的北京与广东来说,其显著的赔额差异也难以仅仅用经济发展水平这一个因素来解释。

  就侵权诉讼这一类案件本身而言,现有成文法律或司法解释中并没有规定由于不同年份、不同地区、不同法院或者不同级别就可以导致判决赔额的不同,各地法院在判决中所表现出来对于赔额因素的考察中也只是包括原告作品的独创性、同类型作品的许可使用费、可能的获益,被告的使用方式、过错程度、侵权后果等。但需要指出的是,北京与广东两地对于同类图片中被告在信息网络上的使用这同一种方式的判赔额依然存在明显的差别。

  对于上述这些差异的存在,笔者认为有可能是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因素的相互作用所导致:第一,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水平。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其整体发展,也包括了文化创意产业的总体发展,这一点应该是公认的。但是一个地区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又不完全取决于当地的经济水平,如果当地政府对此加大投入和扶植的力度,则完全有可能使其当地的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水平超过经济水平,毕竟文化创意产业不像传统工业那样需要巨额资金的前期投入。所以一个地区的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水平也是致使不同地区法院判赔额不同的重要因素。第二、知识产权庭建制的成熟度与受理案件的数量。从前面的统计中可以看出,如果一个地区的知识产权庭建制较晚,基层法院中很少或者没有设立知识产权庭,那么这一地区受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数量就少,相反赔额却会比较高,这其中不能排除有通过高额判赔来增加案件数量的因素考虑。第三、中心城市的中心地区的吸引力。据统计,北京、上海、广东三地的受理案件数量远远超过其他省份,而其中北京市的海淀区、朝阳区,广东省的广州市、深圳市则又是重中之重。值得欣慰的是,在这些受理案件量大的法院内部近年来已经形成了比较统一的赔偿额。但反观全国其他大部分地区,真正做到还原案件本身的考虑因素,包括原告作品的独创性、被告侵权行为的情况,统一裁判尺度仍然任重而道远。

  四、对统一司法尺度提出合理化建议

  首先,我们必须清楚的认识到,酌定赔偿的适用是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如果一个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已经可以明确具体的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那么本文所讨论的酌定赔偿是不应当被采用的。

  其次,我们必须明确每一个判决的裁判金额不可能完全一致。如果不同地区、不同使用方式、不同过错以及不同的权属情况等,均得到同样数额的判决,这才是最大的不公平。因为在上面所述的方面以及没有提到的其他方面,现实的差异是如此巨大,那么法院的判决不可能也不应该是整齐划一的结论,笔者写作本文的目的也不在于此。笔者仅仅希望能通过对现实的数据分析,发现影响裁判数额的一些关键因素,并通过把握这些关键因素,来取得裁判尺度上的尽量统一。

  在这样的前提和基础上,为解决各地法院现有对于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判赔额不统一问题,笔者提出以下设想和建议:

  第一,通过前文的数据分析,笔者认为可以借鉴传统民事案件,尤其是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中对于被侵权人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方式⑤,甚至可以借鉴刑事案件中量刑标准统一的模板,将著作权侵权案件中被告的使用方式、规模、过错程度等,以及原告的作品类型、权利来源、许可使用费等因素,均纳入到一个统一模板中,并以各地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为基础,制定出每一项的高线和底线,最终使赔偿额在一个相对固定、可以控制的范围内。

  第二,从前面的数据可以看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水平的差异对于法院判赔额的影响还是比较大的,而且这种差异也是客观和现实的,因此,我们应当首先从一个较小的区域出发来制定模板。在较小区域内统一之后,可以将相对统一的各种考察因素作为基础在省级推广,这样既能够保护各地的经济、文化发展,也同时可以促进统一的赔偿尺度或者说赔偿考察因素。最后,由最高法院在全国范围内做常态的监测和统计,总结各地好的经验和做法,并在全国有基础的省市进行推广,由点到面,层层铺开,以期最终实现同类型案件的司法尺度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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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文章来源:知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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